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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-09-07 11:16
追赶香港最后的优势

    上海与香港经济发展比较研究的报告不少,普遍的结论是上海有的是市场,香港则在资金流动自由和法制完善程度占优。随着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范围的不断扩张、小规模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(QFII)的推行,人民币的自由兑换及跨境流动也提上了议程。香港最后的优势——健全的法制体系,成为上海最后的追赶目标。

 

    一直以来香港及英美的普通法(Common Law)和国内使用源自大陆法体系(Civil Law)相去甚远,以致港澳地区乃至英美投资者对国内法制的健全度多有保留,当中一例便是俗称“红头文件”的“行政法律”。此类“法律”不甚明确,公开程度不一,使来自普通法司法辖区的投资者大感头疼,视之为经商的重重陷阱。故此,上海市法制局针对“红头文件”进行梳理,力图完善司法体系,配合社会变迁和经济结构变化的需要。

 

    所谓“红头文件”是指由内地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制定下发,用作补充和细化全国性法律的“地方法规”,其涉及经济、文教、社会福利等各个领域,与生活息息相关。由于这些文件标题用大红字标出、落款加盖了大红印章,因而得名。

 

    本来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,各地宗教文化、风俗禁忌、经济发展各异,对中央政府的法律进行符合当地实情的细化补充是必需的。但若行政机关超越法律授权,擅自扩大处罚权、权限,则可能会包含越权条款,妨碍公民的正常生活,这势必损害法律尊严和民众合法权益,在维权意识高涨的今天容易造成冲突,不可不防。其实“细化”法律既不带有原罪,亦非大陆法体系所独有;普通法体系也会授权下属机构对法律条文进行必要的细化,称之为附属法律。最关键的问题是这类行政命令不应抵触原本的法律,而另一方面也要广而告知,令家喻户晓,以免平民误入盲区,违反法律。

 

    “法律不禁止的便允许”是普通法的核心概念,可谓清晰明确亦情理兼备。过往,地方政府的“红头文件”从备案,制定到执行都在一个较为封闭的环境中完成。执法部门的官僚主义作风,往往会忽视公民应有的知情权。到了公民被处罚的时候,执法者才从抽屉里拿出所谓“红头文件”作为依据,令人气愤难当、产生受骗上当之感。

 

    上海市法制局对47个行政部门经清理后拟保留的1282件规范性“红头文件”进行梳理,785件得以保留,497件作了废止、修改等处理。市法制办6月中旬还强调,没有公开过的“红头文件”不能作为执法依据,力图从源头上遏制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。避免行政权力伤害公民权利,也顺应了依法治国的潮流。

 

    完善的法制是香港最后的优势,却也是最难短期速成、模仿建立的优势。“红头文件”梳理的象征性意义犹大于实际效用,应从根本上改变黑头(法律)不如红头(档)、红头不如白头(领导批条)、白头不如口头(领导指示)的“长官意志”;确立权力监督机制,严格规范“行政指令”的授权和发布程序,完善备案制度,以构成对“行政指令”的全方位约束,长远来说才可使国内司法与国际接轨,保障经商的必要环境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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